检务公开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机构设置
人员信息
院情简介
互动平台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服务保障“四区一高地”建设 | 不文明祭扫,祖人不“佑”,一女子上坟失火烧毁森林被判刑
时间:2023-10-21  作者:蒋芸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 | |

缅怀先人寄哀思,文明祭扫勿“玩火”。普安县一女子上坟时对森林防火规定置若罔闻,引发火灾,酿成大祸而锒铛入狱。2023年10月20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失火案在九峰街道板桥社区赶集点开展巡回庭审,该院副检察长蒋睿出庭支持公诉,100余名群众现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案情回顾:2023年3月,刘某在政府明令禁止野外用火期间与家人到普安县九峰街道为其母亲上坟,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蜡烛,火苗将坟前的杂草引燃,因当天天气干燥且风势较大,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控制。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无视森林防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具有自首从轻、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并对自己失火烧毁山林的行为当庭念下忏悔书。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以案释法向旁听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就该失火案构成的社会危害等方面进行分析,让群众“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观念,提升了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法律意识。

检察官提醒:

森林防火非儿戏,引发山火必严惩!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绷紧森林防火“安全弦”,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上坟时选择安全、环保方式祭奠先人,不要随意焚烧香烛、烧纸钱和燃放烟花鞭炮,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火灾,给他人带来经济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859-7232016邮编:561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