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机构设置
人员信息
院情简介
互动平台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严惩醉驾“回头客” 巡回审判强化法治震慑
时间:2026-09-02  作者:付娟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大 | 中 | 小】

为严厉惩治酒驾醉驾屡教不改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升辖区群众交通安全法治意识。2026年8月27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五年内再犯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通过巡回法庭将庭审现场搬到社区一线,以真实案例开展普法。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被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0.69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值。另查明,杨某某并非初犯,此前还有一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一次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刑的前科。


依法惩戒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在综合全案事实与量刑情节后,依法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最终得到法院采纳并当庭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1.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构成醉酒驾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 一次违法即是终身警示,二次再犯必将从严惩处。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以及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均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3. 广大驾驶人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摒弃“偶尔一次没事”“查不到就是侥幸”的错误心态,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酒后驾驶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抵制酒后驾车,养成文明守法的驾驶习惯,共同守护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拟写:付 娟

一审:喻天香

二审:谢靖禹

三审:蒋 睿

校对:刘蓉霞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859-7232016邮编:561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