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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驻点解矫正难题 柔性司法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6-06-25  作者:刘蓉霞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大 | 中 | 小】

“执行地变更获批后,我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企业生产也能安心抓了……”日前,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向前来回访的检察官道出心声。这是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深度融入综治中心、以精准法律监督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一幕。

2026年6月,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走进普安县综治中心检察服务窗口,向驻点检察干警递交了一份申诉材料。田某某因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24年9月起在兴义市接受社区矫正。因被普安县某服饰公司聘为生产部经理,且家住普安县,为兼顾企业经营与照顾家中老人小孩,田某某于2026年3月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变更执行地至普安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评估,先后于2026年3月、6月两次作出不同意意见。连续两次被拒后,田某某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当日,该院也收到兴义市检察院转来的线索函件,遂立即启动“综治中心+检察监督”联动机制,办案检察官展开调查核实。一是前往社区矫正机构调阅评估材料;二是实地走访田某某所在服饰公司及其居住地。经调查发现,田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经兴义市社区矫正机构批准,长期频繁往返兴义市与普安县两地,经常性跨县市活动,从未出现脱管、漏管。2025年11月,田某某与普安县某服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聘任为生产部经理。

“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执行地与居住地分离,不仅增加了矫正对象往返报到的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承办检察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田某某因工作、居所发生重大变化,申请变更执行地符合法定条件。为此,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书,一是建议对田某某变更执行地申请予以同意;二是建议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加强走访排查,对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变更执行地的,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适当简化审批流程、及时审批处理。


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核查,全部采纳检察建议,依法作出同意变更田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决定。为确保田某某执行地及时得到变更,普安县院与兴义市院融合履职,共同推动执行地变更手续快速办理,收到接收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回函第二日,田某某不仅办理了变更手续,也及时到接收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入矫手续,正式变更执行地到普安县。


“感谢检察机关!现在我能安心扎根普安,把企业交给我的生产任务抓好,也能回家照顾老人和孩子了。我将继续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珍惜这次机会,好好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我会踏实工作,诚信守法,以实际行动回报司法机关的关怀与包容。”变更执行地获批当天,田某某专程赶到普安县综治中心检察服务窗口,将一封手写感谢信交到办案检察官手中,字里行间满是感激。


该案的顺利办结,是检察机关依托综治中心阵地、以法治力量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实践。通过“窗口受理—调查核实—精准监督—跟踪回访”的全链条办案模式,检察机关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基层治理末梢,既彰显了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又传递了司法为民的温度。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成果,聚焦涉企社区矫正执行难题,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拟 写:刘蓉霞
一 审:管庭英
二 审:王时宏
三 审:罗静辉
校 对:蒋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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