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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一男子取保候审期间醉酒驾驶被双罪处罚
时间:2026-05-15  作者:蒋芸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大 | 中 | 小】

“取保候审”无需剥夺人身自由

但不用关押

不等于“无罪释放”

然而却有人漠视法律红线

在此期间再次犯罪

最终身陷囹圄

近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双罪处罚。


案情回顾

经查,2025年7月,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明确告知取保候审期间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刘某无视法律,心存侥幸。2026年1月,刘某与朋友在出租屋内聚餐时饮酒,“畅饮”至次日凌晨,刘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普安县青山镇某路段转盘处逆行,与张某某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随即报警。民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刘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15mg/100ml。经鉴定,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45.18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因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决定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偷越国境赴境外诈骗窝点一年内累计时间30日以上,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取保候审是法定非羁押强制措施,绝非“一保了之”。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配合司法机关监管。酒驾醉驾不仅严重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将受到法律严惩。检察官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务必引以为戒,摒弃侥幸心理,严格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应敬畏法律、遵守规定,切勿一错再错,最终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拟 写:蒋 芸
一 审:孔 华
二 审:谢靖禹
三 审:蒋 睿
校 对:刘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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