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4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在普安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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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6年1月8日,被告人孔某某应邀前往朋友家吃酒席,席间,以玩扑克“水鱼”的方式饮酒,酒足饭饱后,孔某某不顾妻子劝阻,执意驾驶自己的皮卡车搭载妻子回家。车辆行驶十余分钟后,孔某某为抄近路从主路行驶到正在施工的岔路上,碾压导致未凝固的水泥路面损毁。事故发生后,孔某某与现场施工人员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企图趁乱逃离现场,被施工人员阻拦,逃逸未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当晚将孔某某带至县医院抽取血样。期间,孔某某为逃避处罚,谎称车辆系妻子驾驶,还对执勤民警进行威胁、辱骂、挑衅,公然阻碍执法调查。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2.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孔某某主动赔偿了施工方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欲让其妻子顶包,且采取威胁、辱骂、挑衅办案民警等方式企图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应当从重处理。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酒令智昏,切莫因一时冲动酿成“牢狱灾”。酒精不是违法的“挡箭牌”,人民警察肩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其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辱警抗法更是错上加错。醉驾肇事已触刑法,公然挑衅执法权威、阻碍调查,只会加重处罚、自食恶果。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侥幸心理不可有,法律底线不可破,务必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让一时“醉意”酿成终身“罪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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