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友
竟成“替罪羊”
偷拍证件藏祸心
“关键”时刻偷换照片妄图抵罪
殊不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机关算尽
终食恶果身陷囹圄
3月27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案在普安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普安首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底,谢某搭乘好友吴某车辆时,不慎将钱包遗落车内,吴某发现后心生歹念,竟偷拍谢某的身份证、驾驶证,随后找人伪造驾驶证,将谢某证件照片“移花接木”替换为本人照片。2019年1月,吴某驾驶货车与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及其母亲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面对交警调查,吴某竟拿出伪造证件蒙混过关;后续诉讼中,吴某仍冒用谢某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应诉,导致无辜的谢某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蒙受无妄之灾。因赔偿款迟迟未到位,黄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核查中才意外揭开真相——谢某并非肇事人,真正的肇事者为吴某!至此,这起跨越数年的盗用身份证件案彻底案发。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进行处理,在诉讼活动中提供他人身份证信息给代理人进行应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朋友相交贵在诚信友善,伤害他人终将自食恶果。身份证件是公民身份的法定凭证,受法律严格保护,盗用、伪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莫因一时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任何“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伎俩,终将在法律面前原形毕露。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自身身份证、驾驶证等重要证件,谨防被他人偷拍、盗用,发现证件遗失或被冒用,第一时间报警并挂失补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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