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侥幸心理作祟,认为喝点酒开车不会被发现,没想到不仅犯了新罪,还丢了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庭审现场,缓刑罪犯王某某面对法院判决悔恨不已。

2月5日,普安县法院采纳普安县检察院公诉意见,当庭对社区矫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王某某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判缓刑,以危险驾驶罪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旁听席上坐着10余名重点社区矫正对象,这场“零距离”庭审也成为了一堂直击心灵的法治警示教育课。

据悉,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本应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然而却在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普安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一方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另一方面结合社区矫正监管实践,发现部分矫正对象存在法律意识不强、心存侥幸等问题,遂主动协调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此类重点对象全程旁听庭审。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展开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释了缓刑制度的立法本意与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特别强调“缓刑不是免罚,而是附条件的宽大处理”。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环环相扣,王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与法律的严厉惩处形成鲜明对比,让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深受震撼。“看着他当庭领刑,我才真正明白法律红线碰不得,今后我一定服从监管、遵纪守法。”一名旁听对象在庭审结束后深有感触地说道。
“组织重点社区矫正对象旁听同类案件庭审,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提升社区矫正质效的创新举措。”承办检察官介绍道。通过“以案释法、以审促矫”的方式,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的庭审场景,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下一步,普安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联动,完善“监督+教育+帮扶”闭环机制,以精准监督筑牢监管防线,用法治力量助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为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夯实基层治理根基。
拟 写:喻天香
一 审:吴 跃
二 审:王时宏
三 审:罗静辉
校 对: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