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现行政监管目的、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共利益具有关键作用。但实践中,部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后,因“行政+司法”信息衔接缺位、当事人逃避执行等原因长期“沉睡”,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成为“一纸空文”,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浪费大量执法司法资源,影响政府公信力与司法权威,严重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
如何破解案件“终本”后的监管困局?普安县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将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主动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大局,通过精准监督、协同共治,打出了一套扎实的“组合拳”。
制发检察建议,打破“终本”监管盲区
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普安县检察院发现,部分涉企、涉国有财产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本”后长期停滞,既无法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也削弱了市场主体对法治环境的信心。“终本”只是程序性中止,对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执行。对此,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明确责任主体、畅通程序衔接、强化后续管理。
普安县某药业有限公司因无证违规出售中药,被相关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拒不缴纳罚款后被该行政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公司在被行政处罚后,处于停业状态,未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本”后未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行政单位也未开展后续监管,导致案件“终本”后常年搁置,案结事未了。普安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普安县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存在另行注册公司经营并逃避行政处罚的情形,遂依法向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行政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2025年11月,普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恢复执行并裁定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助推多方协作,搭建“府院”桥梁促共治
普安县检察院并未止步于“就案办案”,而是进一步开展全县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调研,深入研判,梳理类案共性。牵头召开全县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联席会,邀请县法院、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税务局等重点部门参与会议,共同研判问题、商讨对策。此外,还推动建立“行政非诉执行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包括实行案件信息常态化共享,畅通法院与行政机关间的线索流转;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强化复杂案件协同处理;共同推进执行规范化,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尤其在涉企案件中贯彻审慎包容理念等三项举措。
(普安县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联席会现场)
通过“会议共商+机制共建”的立体化协作模式,普安县检察院有效贯通行政与司法环节,推动形成源头预防、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的系统合力,从制度层面打通了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为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践行枫桥经验,实质解纷促“案结事了政和”
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促进治理。普安县检察院在强化刚性监督与机制建设的同时,也注重发挥检察职能的柔性作用,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非诉执行中的运用。对于部分“终本”案件,特别是因历史遗留原因、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导致的履行难问题,检察机关不是简单地督促“一执了之”,而是主动扮演“协调者”和“化解员”角色。通过走访调查、听取双方意见、查明争议根源,释法说理、公开听证、促成和解等多种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特别是涉困企业)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可行的履行方案,助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案结事了。
(分期履行协议签订现场)
在某茶叶加工厂行政处罚执行监督案中,企业因产品检验不合格被处罚,后因经营困难、工厂注销,案件陷入“执行不能”。普安县检察院紧密结合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主动介入调查核实其实际困难,组织市监局、人民法院及涉案企业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行政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既维护了执法权威与法律严肃性,又体现了对确有困难企业的司法关怀,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以检察履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从制发检察建议打通“堵点”,到牵头座谈连接“断点”,再到多元化解消除“痛点”,普安县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的系列实践,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生动缩影。这深刻表明,以“我管”促“都管”,通过强化监督、深化“府院”联动、推动系统治理,检察机关在规范执法司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维护国有财产安全、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蓝”守护下的法治沃土,必将滋养更加蓬勃的市场生机。
拟 写:刘蓉霞
一 审:吴 跃
二 审:何兴虎
三 审:陈 江
校 对:蒋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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