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安全警示早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无视法律威严与生命安全,在违法边缘反复试探。近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便为这类人敲响了沉重警钟。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在普安县青山镇某村寨经营着一家碑石厂,2025年10月晚,他与前来选购碑石的顾客小酌几杯。待顾客离去后,张某才想起需前往镇上接石碑制作师傅,为客户上门安装石碑。眼看时间紧迫,张某便不顾自己饮酒事实,抱着“路程不远、不会被查”的侥幸心理,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匆匆出发。当行驶至某学校路段时,张某便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高达177.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查,张某并非初犯,此前还有一次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两次酒驾被行政处罚的前科。
检察履职:
案件移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在综合全案事实与量刑情节后,依法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出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的量刑建议,最终得到法院采纳并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不容侥幸。张某多次醉驾酒驾的案例警示大家,酒后驾车,必受严惩。希望广大群众能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自觉抵制酒驾醉驾,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生命财产安全。
拟 写:喻天香
一 审:孔 华
二 审:谢靖禹
三 审:蒋 睿
校 对:蒋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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