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更是每一位驾驶员应当铭记于心的铁律。然而,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无视法律与安全的底线,最终获刑。近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祥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被告人王某祥与好友相约在一水库钓鱼,当晚两人一起吃饭,并喝了六瓶啤酒,酒过三巡后,王某祥便找水库老板借了皮卡车回家,在行驶至普安县青山镇某路段看见交警,慌乱之下把车倒进沟里,欲弃车逃跑,被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判处刑罚。然而,王某祥并未吸取教训,无视法律禁令与社会公共安全,仍心存侥幸再次酒驾。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祥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祥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理。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祥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酒驾危害猛于虎,心存侥幸使不得。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仅是对自身生命的漠视,更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拟 写:蒋 芸
一 审:孔 华
二 审:谢靖禹
三 审:蒋 睿
校 对:喻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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