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任何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的付某能妨害公务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付某能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被告人付某能因长期的家庭琐事郁结于心,酒后情绪愈发难以排解,便前往其五哥付某亮家中吵闹,付某亮无奈之下拨打报警电话求助。普安县公安局盘水派出所民警侯某某、王某某、张某、黄某等人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然而,面对执法民警,付某能不仅毫无收敛,反而辱骂出警人员,更手持镰刀肆意乱挥,导致民警张某、黄某脸部不同程度受伤。
另查明,付某能曾两次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能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提醒:
敬畏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司法人员的执法权源于法律授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公民在面对司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积极配合、理性沟通,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辱骂、殴打、持械反抗等极端行为。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任何试图挑战执法权威、妨害公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拟 写:蒋 芸
一 审:谢靖禹
二 审:祁露弘
三 审:蒋 睿
校 对:喻天香
版权所有: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859-7232016邮编:561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