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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村集体合作社不是“唐僧肉 ”,两村干部挪用资金领刑罚
时间:2024-01-12  作者:谭贤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 | |

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级政府的大量扶持政策和资金下沉到基层,作为政策的落实者和执行者,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置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于脑后,利用手中权利,将“黑手”伸向农村集体合作社资金,严重影响村集体合作社运营,对乡村振兴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这些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红线,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2021年,普安县某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受委托实施天麻种植项目,当年年底,该村副支书兼合作社理事长蒋某勇以发放农民工工资、购买菌材为由,通过合作社账户拨款21万元转入蒋某勇的个人账户,这笔钱被蒋某勇用于偿还本人银行贷款,另在关系不错的合作社工作人员向蒋某勇借钱时,蒋某勇竟也动了“歪心思”,将合作社资金以发放劳务费为由,拨款两万元到该合作社工作人员的账户。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之间,该村民生监督员兼合作社理事王某将收到的36万余元拨款在支付天麻种植所有开支后,将剩下的11万余元用于生活开支和偿还贷款。

蒋、王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合作社资金挪用偿还贷款和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二人在立案侦查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退回了全部被挪用资金,检察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对蒋、王二人提起公诉。该案于近日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蒋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村集体合作社是促进村民增收致富的重要载体,广大基层干部应当“以史为鉴”,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红线,自觉远离腐败犯罪,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确实为老百姓解好难、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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