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欲重重,终害己!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被诈骗资金。近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简介:
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获悉不法分子可以帮助其牟取不法利益后,便联系上对方,按照要求将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绑定“手机银行”APP,告知支付密码后,将手机邮寄给对方,从中获利1500元。2023年7月20日,王某某再次联系上对方,将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邮寄给对方,并提供本人正脸照片及视频给对方进行支付结算,从中获利3000元。两次行为共计获利4500元。2023年7月25日,普安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伍某某报警,称其被人诱骗刷单,共计被骗2.13万元,此案案发。经追查,被害人被诈骗资金中有1.38万元转入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该银行卡当日进账总流水为41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一时贪念,轻易相信不法分子提供的“赚钱之道”,这都是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更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等邮寄给他人,或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他人,以免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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