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机构设置
人员信息
院情简介
互动平台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流窜多地疯狂作案,一盗窃团伙在普安被诉
时间:2023-12-07  作者:谭贤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 | |

为推动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走深走实,普安县人民检察院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盗窃犯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跨区域流窜作案的盗窃团伙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日起,家住兴义市的无业人员岑某兵、岑某红、刘某兵、贺某炬、张某芳五人纠结一起,驾驶租赁来的货车流窜至册亨、安龙、普安等地,多次盗窃建筑工地的发电机、钢模板、电线、钢筋等物资,在盗窃数次后,为节约作案成本,几人竟用赃款在二手车市场购得一辆货车,之后便驾驶该辆货车继续实施盗窃,几人所盗物品被运到兴义市、晴隆县、顶效镇三地的废旧金属回收站销赃获利三万三千余元,该团伙最终在普安落网,近日被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某兵等五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岑某兵、岑家红、刘某兵三人都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贺某炬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财产性犯罪,是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一大顽疾,不仅使得国家和人民蒙受财产损失,也会毁掉犯罪分子的前程。盗道难行,希望大家遵纪守法,脚踏实地工作,不要违法乱纪自断前程。同时,公众一定要增强防盗意识,如发现财物被盗,一定要及时拨打110报警。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859-7232016邮编:561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