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纪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30日,纪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盘州市竹海镇某村往普安县罗汉镇方向行驶,准备到罗汉镇去购物,因为想赚取一些出行的费用,沿途在南星、小寨等多地,搭载钟某会、陈某等13人前往普安县罗汉镇街上,原本只能核载7人的车,却坐了14个人,纪某收取了搭载的乘客每人5元的费用,该车当日行驶至普安县罗汉镇幼儿园处被巡逻民警查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无视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超载100%运输旅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普安县人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认罪认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客车超员载人上路,车辆可能存在倾覆等多种危险,不仅会危及车内乘客的安全,也可能危害到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广大驾驶员应守牢交通安全底线,切勿为了一己私利抱着侥幸心理非法营运、违法驾驶等。同时,广大乘客朋友请切记在乘车时,一定要到客运场站乘坐合法合规车辆,拒绝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拼包车、超员车。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