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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 偷马蜂?你没看错,这四名男子被起诉了
时间:2023-09-21  作者:谭贤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 | |

大多数人对马蜂避之不及,却有人打起马蜂蜂蛹的主意,当起了“采蜂大盗”,冒着生命危险偷蜂蛹,为嘴“伤身”,最终落入法网。真正应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近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某权、周某、邓某勇、徐某四人以盗窃罪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2023年6月中旬的一天,家住兴仁真武山的阮某权来到普安县青山镇,在一废旧养殖场内发现人工养殖的马蜂,在进行踩点观察、规划盗窃路线后,邀约周某、邓某勇、徐某盗窃马蜂。 7月4日,四人携带灭蚊剂、防护服、麻袋等作案工具,驾车从兴仁来到该养殖场内,按照事先计划好的路线、分工明确的将马蜂蜂巢盗走,之后驾车返回兴仁市徐某家里,将蜂蛹取出油炸后食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权、周某等四人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权、周某、邓某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马蜂蜂蛹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同时,行为本身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马蜂是一种群居性动物,当受到外界惊动或者侵犯时,就会对外侵物体群起而攻之,轻者受伤,重者可能导致休克、甚至死亡,因此,切不可因为好奇或贪吃而惊动或者侵犯马蜂。养蜂人也一定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养蜂处可以通过安装监控、专人值守等方式加强防范,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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